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小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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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博愛宮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勳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3807號),惟被告林佳勳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