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亞柔
吳亞倫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宣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淨 、 林聖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