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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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亞柔
       吳亞倫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宣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淨林聖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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