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九六六號、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二二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減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二件、裁定一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