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50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PS2電視遊樂器盜版光碟參拾壹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975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6月7日確定,至97年6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品PS2電視遊樂器盜版光碟3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2、4、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6年度偵字第9757號)。扣案之PS2電視遊樂器盜版光碟3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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