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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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44號
原告 彭春育
被告 吳權樺
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7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
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