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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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4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蕭伊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孫靜芳
附表:
一、利息:
┌───────┬──────────┬────────┐
│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利息計算方式│
├───────┼──────────┼────────┤
│97,959元│自102年12月1日起至│年息1.83%│
││103年5月13日止││
│├──────────┼────────┤
││自103年5月14日起至清│年息2.83%│
││償日止││
└───────┴──────────┴────────┘
二、違約金:
┌───────┬──────────┬────────┐
│本金(新臺幣)│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
├───────┼──────────┼────────┤
│97,959元│自103年1月2日起至103│年息0.183%│
││年5月13日止││
│├──────────┼────────┤
││自103年5月14日起至│年息0.283%│
││103年7月1日止││
│├──────────┼────────┤
││自103年7月2日起至清│年息0.566%│
││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