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165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廖偉翔
許珮緁
溫捷翔
被 告 黃麒蒼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 律師
受告知人 伊加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名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