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顏貳德 (即 顏王麗珠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王新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140│├──┼────────────┼────────┼────┼──┼──┤│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不定額股│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