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 林秋合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
50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秋合所涉毒品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完成,各項事實均已釐清,被告 許文彬 亦自白犯行,爰依法請求發還聲請人所有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16,200元及行動電話2支等物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非本案被告,於本案僅為購毒者之證人身分,又本案於司法警察搜索查獲時,固有扣得聲請人所有之現金214,000元及行動電話2支等物(此外尚同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6包、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7包、吸食器1組、電子磅秤1臺等物),有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惟上開物品於檢察官就被告許文彬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提起公訴時,並未檢送本院,而係於聲請人所涉另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予以扣案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佐。上開物品既未於本院扣案,聲請人自應向扣案之機關聲請發還,其誤向本院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