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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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謝月 相對人即失蹤人 陳子仲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子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號3樓)於民國86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即失蹤人之配偶,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79年10月1日失蹤後,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5年度亡字第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勞保投保資料、收入及所得資料、入出境資料、失蹤人口查詢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健保、勞保投保紀錄或健保就醫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或入出境之事實,警方亦未查得相對人之下落,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79年10月1日失蹤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79年10月1日失蹤,計至86年10月1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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