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23號上訴人 郭士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蜀鵑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2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聲明廢棄主文第1項係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叁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