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吳鈺潔 被告 高儷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五年度易字第三一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被告被訴之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行為,雖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然原告係對被告全部之公然侮辱、誹謗及加重誹謗行為合併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內容無法分割,且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王筑萱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