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7,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