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周克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4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及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丁俞尹法官程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喬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八六-ND-0000000-0│1│1,000│├──┼──────────┼────────────────┼───┼────┤│2│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3│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4│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5│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6│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7│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8│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9│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10│同上│0八六-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