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88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張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1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200元,及應自民國101年4月16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74,400元,約定分24期平均攤還;如不按月攤還本
金,全部視為到期,原告並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違約金。被告自101年4月15日之後,即未按期返還本
金,尚積欠本金68,200元。為此,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給付68,200元之本金及約定之違約金。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申請書、攤還收息紀
錄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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