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孫美蓮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孫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30,751元後,本院民國101年度司執壬字第
8196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民國101年度
北簡字第1459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
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
聲請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81969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北簡字第14590號(第三人)異
議之訴卷宗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其應供擔保之擔保金額如附表計算式所示。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附表:擔保金計算式:
(執行債權金額)000000元x(法定週年利率)0.05x(簡易訴訟
事件1、2審合計最長辦案期間)以2年10月計=217319x0.05x2.83
=3075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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