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凌嘉妤
被   告  邱奕鎧
       邱顯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31日上午10時6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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