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96號
原 告 許玉玲
王伯群
原告與被告 鄭明珠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