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吳進發
被 告 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9月18日裁定
命於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此項
裁定已於101年9月2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