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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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95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送達代收人 呂絃構
被 告 黃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