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996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陳秀英 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0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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