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十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范智達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