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英俊選任辯護人賴威平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廖英俊沒有收到本案傳票,其他案件都有按時開庭,被告罹患HIV,又快要過年,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受託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事實,乃於民國105年12月17日裁定羈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96、100年間均有通緝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件存卷足憑,本案復經通緝到案,被告並自承並未住在戶籍地及原先陳報之居所地等語,是被告有逃亡事實,而不能以具保等處分代替羈押,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此外,復查無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事由。從而,本院審酌上情,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前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吳永梁
法官呂美玲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