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張玉霞 相對人上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鈺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工資3,250元,並於105年12月1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250元,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年12月5日北市勞動字第105432544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05年11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