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上訴人德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澤洋 上訴人 鍾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74,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6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