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萬成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萬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萬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5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萬成㈠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16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6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與上開㈢案件於105年8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0月11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0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7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5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19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