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 張愈華
張光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上訴人 張光正
張光明 共同張愈華訴訟代理人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劉俊鵬上訴人 黃淑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楊宜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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