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威佐選任辯護人蘇靜怡律師
吳佩書律師 羅豐胤 律師被告 賴裕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張添福 選任辯護人 魏光玄 律師被告 康瑞慶 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 律師(法扶)被告 林益成 選任辯護人 陳芝荃 律師(法扶)被告 黃世崇 選任辯護人 簡文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6年2月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㈣內關於「販賣之次數除被告張添福共計達20次」之記載,應更正為「販賣之次數除被告張添福共計達17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論罪科刑:㈣內關於「販賣之次數除被告張添福共計達20次」之記載,顯係誤寫,應予更正為「販賣之次數除被告張添福共計達17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威
法官簡婉倫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