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醫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上訴人 張光正
張光明 張愈華 張光偉 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劉俊鵬被上訴人 黃淑妍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張光偉、張愈華前經准予訴訟救助,不須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上訴人張光明、張光正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則各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
470元,未據上訴人張光明、張光正繳納。又上訴人等4人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張光明、張光正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上訴人等4人並應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甯馨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書記官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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