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丁章 律師 吳宗璋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就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告認可之分配表應予撤銷。
破產管理人劉志鵬律師、陳丁章律師、吳宗璋會計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前經作成破產財團財產分配表,送請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認可,嗣經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中央健保署)來函主張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部分申報債權金額應屬優先債權而請求更正,嗣經聯繫對帳後,確認該債權人得主張優先債權為新臺幣(下同)13,599元,普通債權為45,451元,為此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裁定認可聲請人所製作之分配表,並於同日公告在案,嗣經債權人中央健保署主張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其有部分申報債權金額應屬優先債權,而請求破產管理人予以更正,嗣經破產管理人與中央健保署聯繫對帳後,確認該債權人所得主張優先債權金額為13,599元,普通債權金額為45,451元,此有中央健保署
105年12月13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乃重新作成分配表如附件所示,並聲請裁定認可,本件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