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債務人 徐柏凱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職業為軍人,說明目前任職單位(含工作地點)及職稱。
2.債務人應釋明其自陳因其他兄弟姊妹無能力扶養父親,故每月須支出扶養父親之費用達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一事。應提出債務人父親 徐來枝 、債務人弟 徐享岑 及妹徐菀晴等3人之民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承租房屋之原因、坪數、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房租、水、電、瓦斯、膳食費等)?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6.提出相關文件(例如:機車行提出之估價單),釋明名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現值。
7.提出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併提出相關資料釋明現值。
8.重擬「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與「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表格。
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5,54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達25,000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又若有支出扶養費用之必要者,扶養費用應由數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或依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9.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九第29591號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名稱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