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債權人偉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耀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立中港高級中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查報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詳述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資料(台端於原因事實中未敘明各款項金額為何,亦未提出履約保證金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20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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