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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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24號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劉俊鵬上訴人 黃淑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愈華 、 張光偉 、 張光正 、 張光明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其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而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4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醫事法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