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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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72號債權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相對人已匯入67200元之釋明資料?並釋明所附之18張
發票總金額與狀中所載之合計貨款877320為何不符?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