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美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關於受刑人出生年月日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上將受刑人出生年月日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皆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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