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29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卓月雲   住新北市○○區○○里○○路○○○○○號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52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995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61.2平方公尺X2,100元/平方公尺=128,52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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