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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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9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壯吉
被 告 黃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所為第一
審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18.28」之記載,應更正為「18.
2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