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勝榮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下同)10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6年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前開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固為累犯,惟本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775號意旨
,審酌被告本案所犯違反醫療法罪,與前案所犯重利罪,二
者罪質不同,而被告亦非甫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即再犯本案
之罪,且被告係因擔心其岳母罹病多次往返醫院與安養中心
恐出院後病情復發,未能控制情緒,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一
時失慮始犯本案,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
,爰就被告所犯之違反醫療法罪,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
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