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危民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速偵字第3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危民田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自備鑰匙壹把,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受搜索同意書、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載論罪
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參,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前除依累犯論罪之罪刑外,另
其於民國95、96、98、99、101、104年間,有多次竊盜等經
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審以其適用累犯加重其刑後,並未有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
擔罪責之情形,認本案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經查,扣案之自備鑰匙1把,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被告竊
得之機車1部,業已發還被害人 李定昇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影本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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