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123號
原   告 中港商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振國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韓宜發
  付命令(本院108度司促字第15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9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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