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3月6日凌晨4│98年3月6日凌晨4│98年5月20日下午6│98年5月20日下午6│││時許│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年度及案號│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204號│1204號│2445號│244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15│98年度審訴字第1615│98年度審訴字第1858│98年度審訴字第1858││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98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615│98年度審訴字第1615│98年度審訴字第1858│98年度審訴字第1858│││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98年10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否││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