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大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夏一峰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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