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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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被
告於97年5月20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但未符法定上訴要件,
亦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被告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聲請:
一、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
     聲明。
  (四)上訴理由。
二、補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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