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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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052號債權人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聯隊部後勤科法定代理人 鍾喜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建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陳報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聲請狀印文為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並陳報合法法定代理人,倘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