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8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佳蘭 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博峰 (原名 謝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一月十七日所為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即不能以未繳上訴裁判費,遽認其上訴要件有所欠缺。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於起訴時曾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30號裁定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茲本院於106年1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