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原告 楊艷芬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 律師被告 李致芳 訴訟代理人 曾沛筑 律師被告 蔡有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就歷次匯款,另依⑴25萬元,月息1.5%(3,750元),50萬元,月息2.5%(12,500元),⑵先扣二筆借款之利息(含前期積欠利息),有餘款再扣本金,再以所餘本金計算月息1.5%、25%之方式,提出還款之計算明細表。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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