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046號
原  告  莊淑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祺榕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