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1046號
原 告 莊淑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祺榕 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