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沙易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健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1933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沙簡字第3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
人 周柏慶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洪玉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