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趙志榮
相 對 人 珊瑚貝殼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趙志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
日生)於本院108年度重小字第325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為原告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第一屆監
察委員,且於珊瑚貝殼廟正式登記管理委員會之前,亦曾擔
任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且該廟之建廟經費亦多由聲請人
所捐,此有三芝富福頂山寺(貝殼珊瑚廟之原名稱)民國91
年11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石碑及匾額照
片在卷足稽;復酌以聲請人在珊瑚貝殼廟所涉之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亦經
該院選任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亦有該院105年度聲
字第58號裁定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對於珊瑚貝殼廟之涉訟
爭議、管理及各項事務運作應屬熟稔,而可堪任珊瑚貝殼廟
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代珊瑚貝殼廟為訴訟行為,爰聲
請選任聲請人本人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珊瑚貝殼廟原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4年12月10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12號裁定禁止其於該院10
2年度上字第553號請求確認信徒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判決確定
前,行使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之職務及權限,此有上開定
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附卷可稽,堪認珊瑚貝殼廟目前之法定代
理人謝榮壽確已不能行代理權。本院爰審酌聲請人曾擔任珊
瑚貝殼廟之第一屆監察委員,且於珊瑚貝殼廟正式登記管理
委員會之前,亦曾擔任珊瑚貝殼廟之主任委員,且該廟之建
廟經費亦多由聲請人所捐,此有三芝富福頂山寺91年11月9
日第一屆第一次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石碑及匾額照片在卷足
稽;復酌以聲請人在珊瑚貝殼廟所涉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
5年度原訴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亦經該院選任
為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亦有該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
裁定書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為珊瑚貝殼廟之利害關係人,
且對於珊瑚貝殼廟之涉訟爭議、管理及各項事務運作應屬熟
稔,足可堪任珊瑚貝殼廟於本院108年度重小字第3253號請
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代珊瑚貝殼廟為訴訟
行為,是本院認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其本人為
珊瑚貝殼廟之特別代理人,核屬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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