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8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被移送人 廖崧騰
鄭勝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9月24日新北警永刑字第108381728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崧騰、鄭勝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3日晚上19時17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堤外追風籃球場)。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和解書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